2013年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1994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现代企业制度时代。20多年过去了,这部法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很多的贡献。

    在施行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出现了新问题,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全国人大分别于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正。陆续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等内容。

    为了鼓励创业,解决就业问题,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第三次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正,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主要修改的内容为:

    修改一: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实收资本”这一事项。

    修改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再要求“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只是要求“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以前的“实收资本制”改为“认缴资本制”,也就是在理论上说:花一元钱就可以注册有限责任公司。

    修改三:1、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2、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限制。

    修改四:删除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限制。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全部以技术出资或其他可以评估的实物出资成为现实。

    修改五:删除了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的要求。

    修改六:公司不再需要将股东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只需记载于股东名册,自愿作备案。

    修改七:删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万元的限制,其股东不再需要一次性缴足出资额。

    修改八:删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改为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修改九:1、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2、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的限制。

    修改十:1、法律不再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作出限制,而是交由公司内部章程规定,体现法人自治的精神;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进行验资,但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验资。

    修改十一:因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因此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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