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西安律师团队服务的顾问单位的领导经常问到“我朋友的一个公司最近现金流出了问题,想问我们公司借点钱,杨律师,如果我们公司借给他们公司钱,符合法律规定吗?”

其实,这个涉及企业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企业借贷合同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另一种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当然,这里的企业,指非金融企业,即没有存贷款业务金融经营资格的企业。

一、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因此,只要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不存在上述四点情形的,可认定其有法律效力。

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效力问题

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特许经营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在以往的诉讼中被认定为无效,但近年来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南方省份,因2008年以来金融危机的蔓延和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也存在一些松动与突破。

比较典型的案例: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曹勤与耒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判决中认为:“关于原审被告耒阳市金瑞德金属颜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耒阳投资公司所签订的《资金往来协议》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应当认为该《资金往来协议》及《抵押担保协议》的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均是合法有效的。

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的强制性规定。

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等而制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制定目的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但该法并未规定其他企业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将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若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也仅应按照该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给予相应处罚。同理,如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这一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的也是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亦未涉及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故上诉人以本案所涉合同及协议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祛》、《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括动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企业间借贷合同能否认定有效的重要之处在于其直接关系到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的效力,此种约定的利率通常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若合同整体无效,则利率条款无效,法院往往只判决借款方返还本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部分地方的法院甚至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若合同能认定有效,则利率条款有效,则可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

而且,在企业间借贷附有担保的情况下,借贷合同能否有效更是事关重大,因为一旦企业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按照从合同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一致的法律原则,作为从合同的担保亦将被认定为无效,极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西安律师团队给出的建议是:企业之间最好不要互相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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