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服务期内辞职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案例:A某应聘到B企业。试用期满后,B企业根据A某的表现安排其到外地参加技术培训。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A某接受培训后,必须在B企业服务满2年,不满2年辞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

B企业为 A某参加技术培训支付了1万元的费用。A某完成培训,回B企业工作。工作一年后,A某向B企业提出辞职。

双方发生争议,A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A某应当赔偿B企业的培训费用。A某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律师杨宝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本案中约定的2年服务期已经实际履行了1年,A某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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